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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4-10-15 21:34:00发布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的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的成绩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给予补考,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的学生在成绩记载栏记为“补考合格”。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录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在毕业前经教务部门批准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包括正常补考)。
  (一)某课程缺勤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二)某课程作业缺交超过1/2的;
  (三)无故旷考的。
    经教育表现好,在毕业前经教务部门批准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学期记载,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专业方向)。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办理转专业(或专业方向)的程序:
   (一)新生报到后的转专业(或专业方向),由新生填写转专业(专业方向)申请表,经报到时所在系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长签字,最后到所转入新的系报到;
   (二)旧生转专业(或专业方向)由学生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三)学校按原系主任、接收系系主任、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顺序进行审批;
   (四)审批程序结束后,由本人将申请表送教务处存档;
   (五)教务向有关系、班级及任课教师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或专业方向)后,所缺课程由本人通过自学完成,并参加教务处安排的考试。转专业(或专业方向)截止时间为第二学期第一周,以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或开除处分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和时间:
   (一)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转学申请,并认真填写书面申请表,同时提交接收学校的接收公函;
   (二)学校按系主任、学生处长、教务处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的顺序进行审批;
   (三)教务处向省教育厅上报转学申请表,等候审批;
   (四)教务处,学生处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教务处向有关系、班级、教师发出除名通知;
   (六)申报转学的时间:每年的4月15日到5月15日,10月15日到11月15日。
   (七)上报教育厅的时间:每年的6月1日到6月30日,12月1日到12月31日。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有效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在享受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回原专业就续,如原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它专业。

五、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程序的办理
   (一)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退学申请表;
   (二)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到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的审批按系辅导员、系主任、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的顺序进行;
   (四)对强制退学的学生,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被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 。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半年后三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批准毕业时间计算。(这种情况下的重修收费,由学院按当时情况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被批准就读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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