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风建设 >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日期:2014-10-15 14:53:00发布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全面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树立学院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空气和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技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以广州康大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院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检索相关文献并论证、分析,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报科研项目时,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如实填写有关个人学术信息,不得伪造专家评价、签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注重学术质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如期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发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用学校设施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院,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上网公示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登记或填报,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不按学院规定漏报、错报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评价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首创”、“首次”、“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评审专家应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应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成果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绎成果并发表的,应征得原成果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五)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一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二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署名,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六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七条 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在学术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科研和相关人员广泛宣传。
 (二)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在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的人员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学院学术规范制度自行终止。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学风建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