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五月修订)
为积极稳妥开展国家开发银行主导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做好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 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如网络、校园公告栏、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手册),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感恩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感恩氛围。
第六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列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直接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困境。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经济困难的专科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部分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贷款申请金额、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每人6000元/学年。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本系学生贷款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学生本人的贷款金额。
(三)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六)各系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
(七)在省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学院经办人和系经办人按时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系统网上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等待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则留作下学年缴纳学杂费,或在学生偿还银行贷款时转付给贷款学生。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把名单报省学贷中心。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系、学院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系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系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系未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系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和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申请,经审批同意其提前还款后,借款学生按照提前还款相关手续进行还款。还款成功后将由学院经办人或系经办人通知学生本人。
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为第一笔贷款的还款日,以后实行每年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比如在校期间有3笔贷款,则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10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分3年3次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借款毕业生务必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在每年的还款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预留账户,根据自己的贷款笔数,按一年一次还清一笔,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欠供学生名单转发相关系,相关系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欠供学生及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康职院字〔200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