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优秀个人评选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优秀个人评选项目有: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获得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获得三等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份评选。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10%,各系具体名额分配由学院根据学生比例评选前下发到各系。
第六条 参评学生优秀个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5.学年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七条 各奖项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
1.本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在年级排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已通过与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取得在校内举行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二)三好学生
1.本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前1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已通过与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取得在校内举行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三)优秀学生
1.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在院级以上共青团、学生组织主办的科技竞赛,文体竞赛,语言、艺术表演比赛,演讲、辩论赛活动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团体奖项必须是主力参赛队员竞赛项目方可参加评选)或各种社会实践服务中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竞赛是经学校认证的有效组织举办的,一般性、非权威性民间组织不列入评选范畴。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 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努力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表率作用,曾获系级或校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以上。
3.已通过与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取得在校内举行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五)优秀学生干部
1. 担任学生干部职位,并在工作岗位表现优秀;
2.已通过与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取得在校内举行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3. 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获得学院三等奖学金以上。
第八条 评选程序
在学年学业成绩考核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评选阶段
1.申请。学生个人申请,经班级委员会评定,上报年级辅导员。辅导员进行汇总、审核、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后,初定各类奖项的名单。辅导员在推荐获奖名单上填报意见后上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
2.评审。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负责召开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表上报学院批准。
3.公示。学院对系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全院发文确认本学年学院奖学金名单。
(二)表彰与奖励
学院审批各系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后,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奖学金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公布获奖名单后,各项评选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由学生处经学生所在系发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注意事项
1.所定的百分比不是评奖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行中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和实行“公开平等、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好中择优”的原则;
2.获奖学金的学生,如查有不实或受到处罚者,学校有权取消所获奖项并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学金;
3.各系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4.奖学金在每年十月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