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申诉申请书内容和材料必须完整。申诉书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依法、依时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实教处、保卫处等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组成。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调解、书面审查、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要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变更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可以采用听证处理。
第十六条 听证活动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当事人、申诉事件处理经办人、申诉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主要职责是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维护听证秩序,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并进行不公开审理。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