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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日期:2014-10-15 14:45:00发布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申诉申请书内容和材料必须完整。申诉书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依法、依时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实教处、保卫处等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组成。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调解、书面审查、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要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变更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可以采用听证处理。
    第十六条  听证活动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当事人、申诉事件处理经办人、申诉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主要职责是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维护听证秩序,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并进行不公开审理。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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