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的优秀高职大学生,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竞赛类型与奖励对象
第三条 竞赛包括学术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三种。学术类主要指“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征文比赛和专业技能等竞赛;体育类主要指大学生运动会和各球类等正式体育竞赛;艺术类主要指歌咏、舞蹈、艺术设计、书法、摄影等。
第四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校外各类竞赛活动获奖个人或集体。
(一)经学生处备案,学院同意推荐,学生参加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
(二)经学生处备案,学院同意推荐,学生参加全国、省、市级各种协会组织的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经学生处备案,学院同意推荐,学生参加全国、省、市级各类社会商业性竞赛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并取得优异成绩者。
未经学院同意、推荐,自行参赛获得名次的,学院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参照标准
第五条 学术类竞赛
(一)“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等竞赛:全国特等奖,奖励10000元/项;全国一等奖,奖励8000元/项;全国二等奖,奖励5000元/项;全国三等奖,奖励3000元/项。
全省特等奖,奖励6000元/项;全省一等奖,奖励3000元/项;全省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全省三等奖,奖励500元/项。
(二)其他类:全国特等奖,奖励8000元/项;全国一等奖,奖励5000元/项;全国二等奖,奖励3000元/项;全国三等奖,奖励1500元/项。
全省特等奖,奖励5000元/项;全省一等奖,奖励3000元/项;全省二等奖,奖励1500元/项;全省三等奖,奖励500元/项。
第六条 体育类竞赛
(一)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国家级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第1名,奖励3000元/人;获第2名,奖励2000元/人;获第3名,奖励1000元/人;获第4~6名,奖励800元/人;获第7~8名,奖励500元/人。合作项目获奖人均减半计发(小球类)。三大球项目获第1名,奖励10000元/队;获第2名,奖励8000元/队;获第3名,奖励6000元/队;获第4~6名,奖励4000元/队;获第7~8名,奖励3000元/队。
(二)参加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等省级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第1名,奖励1500元/人;获第2名,奖励1000元/人;获3名,奖励700元/人;获第4~6名,奖励500元/人;获第7~8名,奖励300元/人。合作项目获奖人均减半计发。三大球项目获第1名,奖励8000元/队;获第2名,奖励6000元/队;获第3名,奖励4000元/队;获第4~6名,奖励2000元/队;获第7~8名,奖励1500元/队。
第七条 艺术类竞赛
(一)全国各类艺术竞赛个人: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二)省级各类艺术竞赛个人:特等奖,奖励1500元;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三)合作/集体项目获奖:4人以下(含4人),按级别人均减半计发。5人以上(含5人),奖励总额按上述标准2倍计发。
第八条 以上各类竞赛,市级按省级标准减半计发;称号类奖项、优胜、优秀奖按各级别最后一项奖励标准减半计发。
第九条 其他校外竞赛获奖情况由相关部门审定后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条 参加校外各类竞赛活动有重大影响或突出贡献的,学院给予特别奖励,奖金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教练)的奖励金额按所指导学生获奖励总金额减半发放。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
(一)学生凭获奖证书等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汇总、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二)体育类、艺术类团体/集体项目奖金发放表由相关部门根据参赛人员的日常表现和所作贡献具体制定。
(三)校外竞赛奖项一般每年12月申请一次。
(四)同一项目获奖就高发放。
第十三条 申报未尽事项,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