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6-11-03 09:43:41发布方:
一、岗位设置
1、岗位设置的应本着加强学科与队伍建设、特色办学、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实现学校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原则。
2、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学生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指在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教师岗位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以编制为基础,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量为依据。各级岗位数的设置应达到国家对民办院校要求。
3、学院对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实行统筹规划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设岗方案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的,可适当调整。
4、对于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或接近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且原则上不得再新增人员。
5、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条件、按岗聘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岗位聘任原则。
二、人员招聘
1、招聘原则。学院根据人员编制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应聘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体参见《学院人员岗位聘用条件》。
3、应聘要求
(1)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必须亲笔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内容和提供真实的证件资料,并接受考核,学院保留调查核实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个人背景及证件资料的权利。
(2)应聘人员被录用后,一经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个人荣誉、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等),学院将立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4、人员聘任程序
(1)学院正、副院长及院长助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学院中层干部和低职高聘人员:由院长提名,董事长审批,学院发文聘任;
(3)其他人员:填写《应聘人员考核审批表》,由部门主管领导、院长和董事会审批聘任。
三、人员录用
1、被录用的教职工到职当天,须到人事部门办理入职手续,提供学院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验核及存档。
2、提供资料包括:
(1)身份证;
(2)户口薄复印件(农村户口和广州集体户口);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
(5)居住证(非广州户口人员);
(6)计划生育证明(非广州户口已婚女性);
(7)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失业证或就业失业手册(已在广州市范围内申领过的人员);
(9)市一级以上医院入职体检报告(含肝功能三项、血常规等);
(10)小一寸彩色照片4张;
(11)学院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资料不齐全者,将不予办理入职手续。此外,教职工还需在入职时阅读本《人事管理制度汇编》及拟入职部门和岗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
四、试用
1、新教职工入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或双方约定发放。教职工试用期满后,须经考核,学院根据考核成绩决定教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新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的;
(2)未能遵守学院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本人事管理制度汇编的;
(3)试用期内工作业绩不符合学院要求的。
五、考核
1、学院根据《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2、学院每学期对教职工工作进行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教职工,考核结果与工薪挂钩,并作为教职工职务和工资调整的参考。
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视为不胜任工作,学院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学院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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